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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近年涌现“一房二卖”现象 法院呼吁提高违约成本

导读 本文转自: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10月24日,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,通报该院近年来审理“一房二卖”类案件的相关情况。北京三中院对相关案件分析后认为,违约失信成本较低、部分卖房人诚信意识缺失和买房人风险防范…

 北京近年涌现“一房二卖”现象 法院呼吁提高违约成本



本文转自:法治网
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
10月24日,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,通报该院近年来审理“一房二卖”类案件的相关情况。北京三中院对相关案件分析后认为,违约失信成本较低、部分卖房人诚信意识缺失和买房人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是产生“一房二卖”案件的主要原因,此外,当前的房屋交易管理体系也有待进一步完善。
近年来,在经济利益驱使下,卖房人“一房二卖”现象时有发生。北京三中院党组成员、副院长辛尚民介绍,2018年1月至2023年6月,在北京三中院,该类再审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,诉讼类型多样,且纠纷主要发生在存量房市场,原告多为先买房人。截至目前,多数案件为卖房人恶意违约,法院多数认定后买房人对卖房人“一房二卖”不知情,在个案中对先买房人、后买房人的物权保护顺位因案而异。
北京三中院审监庭庭长杨晓军表示,“一房二卖”案件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:房屋交易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,预告登记制度及网签备案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其效用;存量房交易周期过长、因买卖双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等客观因素,给不法行为人以可乘之机;受房价上涨等客观原因,卖房人因利益驱动铤而走险,部分中介未全面履行居间义务甚至参与“一房二卖”;相较于卖房人的高额获利,卖房人的违约成本相对较低。
在北京三中院此次通报的“一房二卖”出卖人违约失信行为一案中,卖房人在诉讼期间仍“一房二卖”,法院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判令卖房人予以赔偿,对敢于铤而走险“一房二卖”的出卖人予以严厉警示。
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北京三中院建议,买房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审慎调查房屋情况,在合同签订时及签订后及时主动推进相关流程,在权益受损后及时寻求救济。卖房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如实告知房屋权属和实际使用情况,切莫因妄图通过违约获得不当利益而得不偿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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